《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管理規定》修訂的主要內容為增加縣級以上地方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職責;明確國務院相關部門在風險監測工作中的職責定位;增加食源性疾病相關職責要求;細化風險監測結果通報和會商機制要求;闡明能力建設要求與相關法律責任。
《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管理規定》修訂的主要內容為增加適用范圍和工作定位,明確風險評估的工作機制和地方職責,明確風險評估計劃組織實施的有關要求,明確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在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體系中的定位與職責,調整完善風險評估項目實施機制,細化風險評估結果信息發布要求。